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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方慢慢放下了对立情绪

作者:VSport
时间:2026-02-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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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VSport体育

  2025年2月,“建强基层矛盾纠纷调解队伍”高票入选珠海市年度十大民生实事。为扎实推进工作,在市委政法委的牵头抓总下,珠海市司法局积极推进新增千名调解员工作部署,持续夯实基层调解力量,深入推动“大排查、大化解”专项行动与“香山夜访”工作走深走实,同步升级“香山调解”综合平台,以科技赋能提升调解效能,着力打造“法先锋”调解培训品牌,全面提升区域调解专业化水平。

  在此背景下,珠海市司法局与市调解协会对原调解专栏进行全面优化,正式推出《珠海“香山调解”汇》。本专栏聚焦典型调解案例、生动调解故事、实用方法及显著成效,为调解员提供可复制、可借鉴的实务参考,进一步增强群众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意识,切实提升调解在公众心中的首选度和信任感。

  《珠海“香山调解”汇》扎根香山人文沃土,融汇现代法治智慧,以真实案例为纽带,搭建连接群众与法治建设的和谐之桥,助力营造依法调解、和谐共治的社会氛围。我们诚挚欢迎广大调解员和人民群众踊跃投稿,叙说身边故事,分享调解心得。

  2025年12月初,珠海市薛某家里,本来是母亲去办回迁房收楼手续的好日子,没想到前妻曾某带着律师和妹夫刘某直接赶到现场阻拦。这一下可把薛某惹急了——本来两人就因为离婚后的房产分割问题闹了大半年,现在眼见收楼又被拦,情绪瞬间失控的薛某和刘某扭打起来,最后导致刘某头部、手部两处外伤,好好的收楼变成了“打架现场”。

  说起来,这事儿的根源早就埋下了。薛某和曾某离婚后,法院一审、二审都明确了,一套200平方米的回迁房权益归两人的女儿所有,双方也同意用两套合计222.97平方米的回迁房来兑现这份权益。可偏偏就卡在了多出来的22.97平方米补偿上:薛某觉得该按市场价算补偿,曾某却想抵扣部分子女抚养费;再加上两人之间还有一笔已经起诉的民间借贷纠纷没了结,房价怎么定、补偿怎么算、债务怎么冲抵,谈了好几次都谈崩了,谁也不肯让步,最后才闹到收楼现场冲突升级的地步。

  调解员接手后,先把三方当事人拉到一起聊,越聊越清楚,这起纠纷看似是收楼冲突引发的人身伤害,实则是一堆“麻烦事”缠在一起,核心症结有三个:

  一是房产补偿的“算账难”。22.97平方米的差额补偿,双方对房屋单价认定不一致,薛某主张按当前市场评估价,曾某坚持按当初回迁协议价,这是最直接的矛盾点。

  二是费用抵扣的“扯不清”。曾某想把未支付的子女抚养费直接从补偿款里扣,薛某却认为抚养费和房产补偿是两码事,而且民间借贷纠纷还在诉讼中,能不能冲抵、怎么冲抵也没个准数。

  三是情绪对立的“解不开”。收楼时的冲突让双方积怨更深,薛某觉得曾某故意找茬,曾某担心薛某拿到补偿后不履行其他义务,再加上刘某受伤,三方心里都憋着气,根本没法心平气和协商。

  这起纠纷又涉及房产、抚养费、债权债务,还叠加了人身伤害,单靠一个部门根本搞不定。南屏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当即联动司法所、平安法治办、派出所和社区工作人员,还特邀了社区法律顾问全程坐镇,按照“先稳情绪、再理事实、后依法调处”的思路一步步推进。

  冲突发生后,派出所第一时间介入,一方面处理刘某的人身伤害事宜,安排就医验伤,固定伤情证据;另一方面安抚三方情绪,明确告知冲动解决不了问题,反而可能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,要是造成轻伤以上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,先把双方的“火气”压下去。与此同时,工作组赶紧调取法院一、二审判决书、房产权属证明、债权债务凭证、子女抚养协议等核心材料,逐一核对事实,确认200平方米回迁房归女儿所有是生效判决,两套222.97平方米回迁房作为实物给付是双方之前的共识,这为后续调解定了基调。

  法律顾问和司法所工作人员一起,给三方“划红线、讲明白”:针对房产权益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三十五条,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,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,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,所以200平方米回迁房必须保障女儿权益,这是底线;针对人身伤害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,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,应当赔偿医疗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,薛某打伤刘某,理应承担赔偿责任;针对子女抚养费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八十五条,离婚后,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,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,抚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可以协商,但不能直接与房产补偿款混为一谈;针对民间借贷纠纷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六百七十九条,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,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,双方的债权债务有生效法律文书佐证,可在本次调解中一并协商处理。

  法律讲清楚后,平安法治办和社区工作人员再分别“背对背”沟通:跟薛某聊,理解他想顺利给女儿拿到房产的心情,但动手确实不对,赔偿是应尽义务,而且纠缠下去耽误女儿权益实现;跟曾某谈,明白她担心抚养费和债务问题,但阻拦收楼的方式不妥,反而激化矛盾,不利于问题解决;跟刘某沟通,体谅他受伤的委屈,但也希望他能从化解矛盾的角度出发,合理主张赔偿,不要漫天要价。一来二去,三方慢慢放下了对立情绪,都表示愿意坐下来谈具体方案。

  在各方情绪平复后,调解员组织“面对面”协商,重点攻克房屋单价和补偿金额这两个难点。法律顾问建议参考同区域同类型回迁房的市场评估价,兼顾双方利益确定单价,这个提议得到三方认可。接着核算补偿金额:22.97平方米按确定单价算出总补偿款,再扣除薛某应支付给刘某的人身损害赔偿费,以及曾某应支付的子女抚养费中尚未结清的部分,得出最终薛某应得的差额补偿。针对民间借贷纠纷,双方同意曾某在拿到相关凭证后,向法院申请撤诉,不再另行追究。

  为了避免后续再生变数,工作组还提议引入公证机制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》第三十六条,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、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,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,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。双方一致同意对调解协议和房产过户事宜进行公证,形成“调解+公证”的闭环,确保各方都能按协议履行。

  2025年12月下旬,在调委会的主持下,薛某、曾某、刘某三方正式签署调解协议:

  1.曾某以两套合计222.97平方米的回迁房,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200平方米归女儿所有的权益给付义务,配合办理房产过户及公证手续。

  2.扣除曾某应支付的X元子女抚养费,以及薛某应支付给刘某的Y元人身损害赔偿后,曾某分两次向薛某支付Z元房产差额补偿。

  3.曾某在协议生效后7日内,向法院申请撤回其与薛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讼。

  目前,曾某已配合完成房产公证和过户,差额补偿款按约定支付到位,民间借贷案件也已撤诉,所有纠纷均妥善化解,三方对调解结果都很满意。

  一是“联调机制”用得活,整合了司法、公安、社区、法律顾问等多方力量,既有人处理人身伤害的“急事儿”,又有人厘清房产、债务的“难事儿”,还有人做情绪疏导的“暖事儿”,形成了化解合力。

  二是“法理情”融得透,既以生效判决和民法典相关规定为依据,守住了法律底线,又充分考虑到子女权益和各方实际困难,没有生硬套用法条,让当事人觉得“既合法又合情”。

  三是“闭环措施”做得实,引入公证机制,把调解协议的效力加固,从源头避免了“签了协议不履行”“履行了又反悔”的问题,真正实现了“案结事了人和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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